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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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发布时间:2002-12-24  
 

依据财税[2014]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11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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