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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让你看懂自产货物捐赠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26  作者: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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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来袭,全民皆战。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捐钱的、捐物的,比比皆是,表现出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大家奉献自己的爱心,国家也对爱心给予了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捐赠自产货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说明:

A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0201月份共销售医用防护品10万件,销售价格113/件(含税),另向当地承担防治任务医院捐赠同规格型号用品5000件,成本价70/件。当月发生用于生产该产品进项税额80万元(假述相关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与免税项目间准确划分)。

 

增值税处理

一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规定为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

对于突发疫情,国家对此做出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的免税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在特定的疫情情况下,无论外购还是自产货物对于接收捐赠部门较以往大不同,新增了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也列入免征增值税情形范围。但对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在没有新规前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据此,用于捐赠物品对应进项税应按规定进行转出。

 

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1、实现计税销售金额(不含税):100,000*100=10,000,000

2、对外捐赠公允金额:5000*100=500,000

3、本月合计销售金额:10,000,000+500,000=10,500,000

4、免税占当月全部收入:(500,000/10,500,000*100%=4.76%

5、本月应进项转出:800,000*4.76%=38,080

 

捐赠物品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415000 

贷:库存商品3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0

 

2、结转减免税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65000

贷:营业外收入65000

3、进项转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38,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8,080

 

增值税纳税申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处理

对于本项捐赠业务,企业在填写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无需调整。年末汇缴时,假设该企业只发生这一笔捐赠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和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500,000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和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50,000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金额,同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做调减处理,第一列帐载金额应填350,000元,第二栏税收金额500,000元,调减金额150,000元。

 

捐赠税扣除票据

向指定医院捐赠物品,本次文件规定可凭“捐赠接收函”做为税前扣除凭证,虽然目前对其没有统一模版。但应提示医院对接收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必须注明,而金额确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依此规定,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贵司应向医院提供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证明并在接收函中加以注明。

对于取得医院开出的接收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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