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