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除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还有很多个人纷纷慷慨解囊,捐钱捐物,为疫区伸出援手。前两天我们整理了一下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对于个人捐赠,在税法上需要考虑哪些税种,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首先通过一张图来整体把握一下:
请注意:本图中列示的需要考虑的税种,不是说个人一定会缴这个税,而是该环节会涉及这些税,当然这里也有免税或例外的规定。所以,即使最终没有缴税,也应该清楚为什么没有缴。
整体来看,无论个人是什么身份,捐赠什么类型的物资,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头税种,我们最后统一学习理解,先看看其他的税种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
(一)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不过在之前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事件发生时,国家都出台过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所以个体工商户捐赠货物也可以期待一下后续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7〕60号、财税〔2015〕27号、财税〔2013〕58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上述行为,一般来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这里文件规定有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对新型肺炎疫情的捐赠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所以这几项捐赠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印花税
一般赠与行为签订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
印花税在此有一个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如果个人发生此类产权捐赠,需要对照一下政策规定,是否满足可以免税的条件,不满足不能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个人捐赠不动产,只要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不是满足规定条件的无偿捐赠,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四、个人所得税
无论自然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捐赠行为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掌握相关的个税规定。
(一)个人捐赠扣除的三种方式
个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全额扣除;二是限额扣除;三是不得扣除。
全额扣除又分为两类:一是对特定事项的捐赠。即通过非营利机构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捐赠。
二是捐赠给特定的公益组织。目前,个人对下列组织捐赠可以税前全额扣除: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限额扣除:除了上述全额扣除情形,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不得扣除: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目前来说,个人对新冠肺炎的捐赠,尚无出台对该事项全额扣除的税收规定,但根据以往惯例,国家估计会像当年非典时期一样,出台专门的文件财税〔2003〕106号,允许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在此可以期待一下后续相关政策。 另外也可以直接捐给上述明确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
(二)捐赠票据的相关规定
捐赠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有合规的扣除凭证。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如果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时凭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支付凭证复印件,90日内补充提供票据。捐赠票据个人应留存五年。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三)个人如何扣除捐赠额
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是全额扣除,就直接扣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限额扣除,扣除比例是应纳税所得的30%。
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一个显著的不同,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只有一个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可以有好几个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有以下:
·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
· 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单独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年终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等)
上述这七类应纳税所得额,到底应该从哪个里面扣呢?如果个人既有全额扣除的捐赠、又有限额扣除的捐赠,先扣哪一个呢?答案是:可以由个人自己决定。
如果居民个人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平时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如果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那就按截至到当月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如果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如果是非居民个人,不存在综合所得和预扣预缴情形,在每月取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金额。
如果个人取得分类所得,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如果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在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当月如果有公益捐赠支出应扣未扣,可以追补扣除。
(四)非货币捐赠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捐赠股权和房产的,按照股权和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捐赠申报有何规定?
如果个人有捐赠扣除,应该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