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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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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   发文时间: 2019-10-15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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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 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 1 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及其涉及的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及其涉及的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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