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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餐饮企业食材变质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18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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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很多餐饮企业取消了春节企业的很多订餐订单,节前准备的食材变质,其税务处理值得关注。现将疫情期间餐饮企业食材变质的税务处理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很多餐饮企业取消了春节企业的很多订餐订单,节前准备的食材变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概况:吉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大型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春节,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基本全部取消了节日订单,节前采购的大量食材霉烂变质。问霉烂变质的食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解析: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霉烂变质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其财税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1.报废审批前,先进行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2.报相关人员审批,然后根据审批情况结转到相应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税务处理

一般地,考虑一项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销售方要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消费税、土增税,及发票开具问题;购买方需要考虑增值税抵扣、所得税税前扣除、印花税,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契税。

就餐饮企业食材因疫情造成过期霉烂变质而言,要考虑增值税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印花税。

1.增值税税务处理

因疫情影响造成餐饮企业食材过期(含平时食材过期)霉烂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不难看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而“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新增加的规定。

至此,非正常损失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给出了最新的定义。

纳税人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后果是货物或者不动产进项不得抵扣,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因此,吉祥公司因疫情影响造成食材过期霉烂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霉烂变质损失,属于企业生产应经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建议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3.印花税

因疫情影响造成霉烂变质的食材报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征税凭证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一句话总结:餐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食材霉烂变质,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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