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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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2018年度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汇缴应补税额计算
发布时间:2020-01-20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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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张某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度该业户全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690元,张某无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张某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张某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月执行。张某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一)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张某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00×9-5000×3)×35%-14750)×9/12=29231.25元。

 

(二)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张某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46500)×20%-10500)×3/12=5050

 

(三)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9231.25+5050-5690=285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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