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110axq5cletxm
税法没学好,做好事都会吃亏(捐赠扣除个税笔记一)
发布时间:2020-01-08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岁末年初,税收政策持续公布。这不,《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在新个税法施行一年后终于出台了,小编学了整整两天,准备分两篇写学习笔记。本文均以30%扣除比例为例,案例中的捐赠均假设符合扣除条件。

小编学习的心得是:做慈善公益捐赠,如果税法没学好,甚至有可能吃亏。

 

接受捐赠的机构

 

个人发生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要想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即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可以看出,99号公告沿用了2019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表述,并且在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为“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小编个人判断,个税会直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捐赠用途

 

99号文规定捐赠的用途为“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用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可以看出,三部法律(法规、文件)对捐赠用途的范围界定是有区别的,企业所得税范围最广,公益事业捐赠法次之,而个人所得税范围最小。

但这里依然存在讨论的空间。首先,公告表述“教育、扶贫、济困等”,“等”字的使用一直有等内等外的争议,如果理解成“包括且不限于”,那其边界究竟在哪里;其次,如果仅仅限于列举的三个项目,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实现也是个问题,由于捐赠并不一定指定用途,那么在符合特定的受赠对象条件的情况下,未指定用途是否允许扣除呢?

 

捐赠支出金额

 

99号文将捐赠标的分为三类,即:货币性资产、股权房产、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三类资产捐赠支出金额确定口径各不相同。

 

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为捐赠支出。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

张某以现金1万元向某县人民政府捐赠用于扶贫济困,张某当期有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假设张某选择在当期股息红利中扣除捐赠额,允许扣除的限额10*30%=3>1万, 张某股息红利应纳税(10-1*20% = 1.8万。

如果张某是个体工商户,2019年利润1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现金公益捐赠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及投资者费用。

这里要注意,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扣除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上述案例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呢?理论上应该是6万(1+5),允许扣除6*30%=1.8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6-1.8=4.2万。

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B表》的设计不是这样的,按照申报表的设计逻辑是将1万元作为利润总额,3.2万作为纳税调增额。

 

股权、房产捐赠,以持有的原值作为捐赠支出金额。

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讨论的话题。

假设李某将一套原值100万、市场价200万的商业房产向某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捐赠用于扶贫济困,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捐赠支出金额按原值确定为100万。假设当期李某取得利息收入300万元,李某选择在当期利息中扣除捐赠支出,则李某的扣除限额300*30% = 90<100万,李某应纳税 (300 - 90*20% = 42万。捐赠房屋带来的减税的效应是18万。

两项业务李某实际取得现金300-42=258万,失去房屋一套,取得捐赠票据记载捐赠房屋一套、金额100万。

PS:小编经过核实,在捐赠股权、房产的行为中,市场价与原值的差价不征税。

 

假设李某将房屋出售后再以现金捐赠100万,利息收入依然是300万。则捐赠金额和上例完全相同,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李某出售房产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00 = 100万,转让房产允许扣除的捐赠最高限额为100*30% = 30万。

李某选择先在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捐赠支出,则出售房产需纳税(100 - 30* 20% = 14万。还剩余的捐赠金额100 - 30 = 70万,要注意,99号公告规定“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因此70万可以在利息收入中继续扣除,利息扣除限额300*30% = 90>70万,利息收入应纳税(300-70*20% = 46万。

综上,李某取得现金 200 + 300 - 14 - 100 - 46 =340万。取得捐赠票据记载捐赠金额100万,失去房屋一套。相比房屋直接捐赠增加现金340-258=82万。

而且,在李某采用房产直接捐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应税收入额,再大的“允许扣除额”也是镜花水月。

 

股权房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金额。

这又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王某投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将一批成本100万,市场价格200万(不含税)的货物用于公益捐赠,当年会计利润5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营业外支出  126

: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个人独资企业以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申报表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栏目。

99号文的规定,该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不是申报表的口径,上文已经提过)500 +126 = 626万。扣除限额:626*30%  =187.8万,捐赠支出金额应按市场价确认为(200+26=226万,可扣除187.8万元。

由上可以看出,在捐赠的处理上,独资企业的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差异非常大。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