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1】县域金融机构取得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贷款服务取得的财金【2010】116号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补贴,是否征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我们将财政部门作为补贴方。县域金融机构作为涉农贷款服务的销售方(贷款人),涉农贷款的借款人是贷款服务的购买方。
第一、县域金融机构与补贴方之间未发生贷款服务关系。
第二、涉农贷款实行市场运作,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虽然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计算方法与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规模(平均余额)有关,但实质上是财政部门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向涉农领域投放贷款给予的奖励。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不影响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服务的利率水平(价格)和贷款数量(贷款规模或者贷款平均余额),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