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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扣除,一道烧脑的奥数题(捐赠扣除个税笔记二)
发布时间:2020-01-08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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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笔记中,小编梳理了接受捐赠的机构、捐赠用途、捐赠支出金额等内容,在捐赠支出金额确认的内容中,已经涉及捐赠标的物的选择,同样的捐赠金额,选择不同的捐赠标的物,对捐赠人来说,税收效应完全不同。今天咱们接着聊捐赠中的选择问题。

PS:除特殊说明外,其余表述均为居民纳税人。

 

何时捐

根据99号公告的规定,捐赠支出在“当期”所得中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当期”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期,因此,对于捐赠者来说,确保“当期”有应税所得是扣除的前提。

而“当期”的确定,又是一个“烧脑”的问题。我们知道,在个税法中,9项收入既有按期纳税的,也有按次纳税的。而99号公告中的“期”与个税法中的“期”不完全一致。具体来说可以做以下分类:

一、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一个月为“期”。

1:赵某201910月取得转让股权所得10万,转让房产所得50万,则赵某当期财产转让所得60万。假设赵某全年只有上述60万所得,赵某要想享受捐赠扣除,只能在201910月捐赠。早了不行,晚了也不行!!

二、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理论上来说,以“年”为期,但由于99号公告又规定捐赠人可以选择在工资薪金、经营所得预缴税款时扣除,因此,又有例外的情况,下文再聊。

无论如何,确保当期的所得能覆盖当期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是每个捐赠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以谁的名义捐

 

可能有的朋友觉得疑惑,个人捐赠怎么还存在以谁的名义捐赠的选择呢?莫急,听我道来。

以谁的名义捐的可能选择主要存在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99号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由于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自然人身份的同一性,会产生非常有意义的现象。

2:周某系个体工商户,2019年经营不善亏损1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周某股息红利所得15万元。捐赠支出1万元。

如果周某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进行捐赠,由于当年亏损,其捐赠支出不得扣除。如果周某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可在股息红利所得中进行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发生捐赠,情况还要复杂。先要按约定分配比例分配捐赠支出,然后再将投资人选择在本企业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其他捐赠额合并计算扣除。

3:吴某投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取得经营所得10万(未扣除捐赠支出),捐赠支出1万,吴某个人另有捐赠支出1万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则吴某经营所得计税依据 10 - 1 - 1 = 8万。

要注意的是,吴某以企业名义的捐赠支出不能选择在吴某的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中进行扣除。

所以,作为投资人来说,选择以企业名义捐赠还是以个人的名义捐赠,是有筹划的空间的。

 

先在哪个项目扣

 

由于99号公告中并不允许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合并计算扣除限额,因此,先在哪个项目中扣除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利益。

4:钱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201910月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201910月发生捐赠支出60万元。

三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扣除限额也一样为60万。

由于适用税率不一致,税收效应不一致:

选择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可以少缴税:60*45%=27万。

选择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可以少缴税:60*35%=21万。

选择在偶然所得中扣除,可以少缴税:60*20%=12万。

由于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选择扣除项目时,选择本人适用税率最高的项目先进行扣除最有利。

另外,四项分类所得在一个月内事实上允许合并计算扣除限额,这一因素也需要考虑。

5:孙某201910月财产转让所得5万元,股息红利所得4万元,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99号公告表述的口径,非申报表口径,上下同)9万元,10月份发生捐赠支出2万。

孙某如果选择在10月份分类所得中(财产转让与股息红利扣除顺序需要选择,但税收效果相同)扣除,可以少缴税2*20% = 4000

孙某如果选择在当年经营所得中扣除,可以少缴税2*10%=2000

另外,虽然99号公告允许跨项目结转尚未扣除的捐赠限额,但由于仅仅限于“当期”,而如果不同项目所得不在同一“当期”,则无法扣除。

 

 何时扣

 

“何时扣”与“何时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何时扣”与“何时捐”一致,如果在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或经营所得中扣除,扣与捐的时间就有选择的空间。

99号公告原文如下: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对上述红字的政策原文,目前小编收集到三种意见:

1、选择捐赠当月预扣预缴扣除,不能足额扣除的金额汇缴时不再扣除调整。

2、选择捐赠当月预扣预缴扣除,不能足额扣除的金额在捐赠以后的月份可以逐月扣除,扣完为止。

3、选择捐赠当月预扣预缴扣除,不能足额扣除的金额在捐赠以后的月份不再扣除。汇缴做一次调整。

      以上种种,小编无法根据原文做出解释,留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解释吧。朋友们也可以给我留言发表意见。

 

选择预扣预缴时扣除捐赠额,如果年内发生多次捐赠的情况,如何操作,99号公告也没有提及。

另外,综合所得中,除工资薪金外的三项综合所得不允许在预扣预缴时进行扣除。

 

非居民的政策困惑

 

小编上面写了这么多,都是针对居民,而非居民的政策,小编有困惑,来看看99号公告的表述:“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所有9个项目吗?但后面的描述好像要排除经营所得。排除了经营所得,其他八个项目可以合并计算扣除限额吗?还是需要8个分开呢。分开后项目之间是否允许结转捐赠扣除额?小编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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