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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自然人也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啦
发布时间:2020-01-20  作者: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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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梁晶晶老师,在2020117日《中国税务报》撰文《【税局提示】48号公告实施,纳税人迎三大利好!》指出,特定自然人也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现就有关内容与大家探讨。希望对您的工作有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从202031日起,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为促使更多纳税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优惠,48号公告规定未办营业执照的个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里,笔者接受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咨询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11日~202112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

因为增值税有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申报方式,13号文件的适用主体,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也就是说,适用该优惠的主体只能为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实务中,大部分发生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未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只能按次申报增值税。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纳税人应税收入每次不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免缴增值税,应税收入超过500元,则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

48号公告为此类应办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4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此,自然人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是临时经营,都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采取按期纳税的申报方式,充分享受增值税13号文件的免税优惠。

当然,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需严格遵守纳税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期、如实进行申报。如果后续不再从事生产、经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办理税务注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规定申请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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