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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起又散,申请即征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1-20  作者: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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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理解?

 

  

 

信用级别是每一年4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评定,在20204月份之前,还未开展2019年度的信用级别评定,在电子税务局(税局金三系统)只能查询到2018评价年度的信用级别。

若纳税人在20202月份申请退还20201月份的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税款,就会发现信用级别评定存在时间差异,20201月份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只能到20214月份才评出,而即征即退又不可能不退,这时就需明确,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是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所对应的电子税务局(税局金三系统)实时显示信用级别。即为20201月份电子税务局实时信用级别B级(评价年度2018年度)。即使2021年对2020年度评定为C级,也无需对20201月份已退的即征即退税款应予以追缴。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所对应的评价年度的信用级别。即20214月份对2020年度开展评定,如果评定2020年度为C级,则20201月份已退的即征即退税款应予以追缴。

对此,福建省局纳税服务中心在20160913日曾对《关于纳税信用等级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适用问题》进行回复,“20164月评定2015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那么从20164月开始不符合条件不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如果在20166月复评信用等级为B级,那么20164-6月还是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二、总局45号公告又吹起“迷雾”。

20191231日,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该项规定一出,又有财税好友询问,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是所属期对应的评价年度?还是所属期对应的电子税务局实时显示的信用级别?

 

三、还好总局的即问即答给予了再次明确

20200108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举了个例子,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确定给予了明确!

6、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19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19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191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191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9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综合所述,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就是指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对应的电子税务局(税局金三系统)显示信用级别,而不是对应评定年度的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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