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3  作者: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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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笔记:201812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2018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19年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19年要抓好以下7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三是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六是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七是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笔记: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4、根据本条规定,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5、思考:是否预示着《税收征管法》即将对此规定有所修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7、思考:欠税、滞纳金和本金、利息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处理逻辑正好相反?民法角度不能接受利滚利;税法角度直接减少欠税金额(先还欠税后缴纳滞纳金),减税降费用心良苦啊。)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笔记:

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2、《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笔记: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本条规定,对办理时税务登记进行了再次明确,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笔记: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笔记:

1、前提: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2、条件: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3、结果: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笔记:

1、欠税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怎么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2、问题是:如何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3、答案就在

1)《税收征管法》第三章、第五章。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七章。)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笔记:1、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2、改了就是好同志)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笔记: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申报税收债权如下: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笔记:

1、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滞纳金和利息只计算至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笔记:

1、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税务机关对企业还有监管职责。

2、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破产不阻绝纳税义务。发生了应税情形,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笔记:

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此阶段,只有管理人可以以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笔记:

1、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2、破产不阻绝企业依法开具发票义务和权利,只是管理人才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而已。)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笔记:

1、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言外之意:欠税按特殊债权申报。

2、《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五、本公告自20203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笔记:废止如下条款,

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5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4、本公告自2020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结:

1、非正常户的认定实现自动化管理,只要达到条件,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3、规定,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4、对破产企业的税款滞纳金利息等申报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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