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近日,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再次喊话已认证未抵扣专票可以在2020年3月1日以后抵扣。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喊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已认证未抵扣专票,2020年3月1日后抓紧来抵扣。
目前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60天内认证即可抵扣;超过360天认证的,不得抵扣,因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准抵扣的除外。
为什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已认证未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2020年3月1日后可以抵扣了呢?
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020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取得已认证未抵扣专票,能否在2020年3月1日后抵扣?》(已链接,可点击阅读)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已认证未抵扣专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逾期未认证抵扣的,已认证未抵扣的,都可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