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在进项税的抵扣上经常会有两个非常惨痛的,曾经的梦魇般的存在:一个是认证(勾选)、比对期限超过360天;一个是当月认证当月未申报抵扣。
一、老政策以及操作难度
(一)、认证(勾选)、比对期限
原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法规第十条废止。)
“十、[条款废止]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在实践中,无论企业内控如何严密,但是超期认证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一般来讲,处理方式有两种:
1、客观原因,省税务局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因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发生逾期抵扣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实践中,企业逾期抵扣的原因可能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或者证实上述客观原因的证据材料的难度与成本较大,企业仍然经常会丧失逾期凭证的抵扣机会。
2、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开具蓝字发票
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由于采购方未认证比对,因此采购方不需做进项税转出。销售方再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取得新日期的专用发票认证勾选并申报抵扣。
实践中,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认为,逾期认证的发票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范围等原因,因此可能对此方式有各种掣肘和限制。另外,有的销售方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向采购方逾期抵扣的发票做冲红处理。
因此,虽然有可供纳税人选择解决逾期抵扣凭证的各种方式,但是仍然会有逾期凭证不得抵扣的情况发生。
(二)、当月认证当月未申报抵扣
原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了上述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实践中,企业逾期申报的原因可能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或者证实上述客观原因的证据材料的难度与成本较大,企业仍然经常会丧失逾期申报的抵扣机会。
二、新文件取消上述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