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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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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8  作者: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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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笔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笔记: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1、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此处的财产原值,包括哪些部分?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确定还是按实际取得该股权或房产时的成本确定?

3、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捐赠的是艺术品,升值后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谁来确定?都是问题啊。)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笔记:

1、思考,在上述六项所得中扣除,有扣除顺序要求吗?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适当地捐赠。是可以做个税的税收筹划的哟。

2、“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必须是在某个所得不够扣除时,才可以还其他所得项目继续扣除?能否有选择地在部分所得中扣除?从文字表述来看,前者是必须的,后者是不可以的。)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笔记:

1、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2、都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是按年计算的,分类所得是按次或按月计算的,所以前者按年所得计算限额,后者按月计算限额。)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笔记:

1、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注意,这里的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2、思考,对于慈善家来讲,捐赠和个税之间的平衡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可以借助税务中介的力量,做好测算,个税缴纳最少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捐赠金额最大化)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笔记:拿工资的人做捐赠时,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总体来讲,没区别。因为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算。)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笔记:

1、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2、思考:若捐赠金额较大,但各月取得工资金额不均衡的情况下,还是选择在年度汇算情况时扣除比较好吧?

3、爱捐赠的又是拿工资的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概率大啊。但要谨慎选择在哪里扣除,因为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哦)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笔记: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又要捐赠的,必须是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不能在预扣预缴时扣除。这是硬性规定。)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笔记:

1、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又发生捐赠支出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即:按照本条及第三条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笔记: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如何处理?)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笔记:

1、分为三种情况,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2、总体原则:追补扣除退税、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笔记:1、回应了笔者上面的疑虑。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2、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捐赠人在扣除时,需要做好预测和计划,才可以使得捐赠更有效。)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笔记: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如何公益捐赠扣除?)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笔记: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直接在经营所得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笔记: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笔记:

1、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只有查账征收,可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九项所得,可以互相扣除。

4、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八、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3、思考:同时发生两类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时,顺序如何选择?可以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笔记: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2、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笔记:1、可以不及时提供捐赠票据;2、但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3、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十、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笔记:

1、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的是捐赠票据的复印件,不是原件哦。

2、但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3、扣缴义务人应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笔记:

1、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2、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十一、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1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1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笔记:

1、自201911日起施行。

2、思考:为何“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1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而不是在汇算清缴期间补充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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