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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真实发票异常,进项不能抵扣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索赔可借鉴
发布时间:2020-01-13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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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每日一税学习一税案,对业务真实发票异常,进项不能抵扣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索赔有借鉴意义。现将该话题有关情况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业务真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成本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异常凭证”的判定

2016121日至2020131日,“异常凭证”是指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即使业务真实,销售方无论以何种原因长期不申报缴纳增值税,都会被税局列为“异常凭证”,那么购买方就惨了——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

202021日起,“异常凭证”的判定发生了重大变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被税局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相比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而言,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对异常凭证的确定更加宽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对其影响更大,需要高度关注。

二、取得“异常凭证”的后果有点严重

2016121日至2020131日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202021日以后,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他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简而言之:即使业务真实,销售方无论以何种原因长期不申报缴纳增值税,都属于税法规定的“异常凭证”,购买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扣除;购买方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

鉴于此,纳税人加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但在实务中,纳税人无论如何加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取得异常凭证也是防不胜防,笔者最近看到一税案,其取得异常发票的税收损失如何向销售方索赔,值得借鉴。

三、税案分析

20191213日,中国裁决文书网发布《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飓风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6876号)(已链接,详情请点击末尾“阅读原文”),该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主要对业务真实,销售方不申报缴纳增值税,被税局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对购买方造成损失的定纷止争。

下面,我们简要回顾该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6617日至622日期间,海康公司作为买方、飓风公司作为卖方,双方通过邮件传送方式,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4500983665)。合同约定买方在取得等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后按下列期限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飓风公司向海康公司指定地点交付了全部货物。

2016720日,郭某某作为“验收人”在《到货验收单》上确认型号、外观合格并签字。

201685日,飓风公司向海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总金额2263802元,其中税额328928.44元。发票中均备注如下信息:合同编号4500983665、供应商代码901781。此后,海康公司将该增值税发票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18810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向海康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海康公司其取得的发票号码为01901493-0190151725份连号发票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在收到通知书所属期申报进项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海康公司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海康公司应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海康公司认为飓风公司向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海康公司无法抵扣,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终审法院主要观点

1.本案业务真实,以邮件方式签订合同,终审法院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形式”,通过该形式订立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销售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2.买卖合同中,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真实有效可供依法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

现因飓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导致海康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28928.44元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海康公司不能依法享受抵扣税款产生的相应损失,是飓风公司未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造成,应由飓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走逃(失联)企业已经走逃(失联),其所欠税款税务机关都无法追征到位,购买方向开票企业索赔即使胜诉,也很难获得实际的经济补偿和直接的经济利益,往往事实上赢了官司也折兵!

因此,如何预防收到“异常凭证”才是纳税人工作的重点。

四、税案启示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异常凭证的后果很严重,预防收到“异常凭证”工作需要加强。建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业务。

2.确保真实业务各环节手续完整。如发票信息要准确、完整;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等有关单证信息完整一致;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要一致等等。

3.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评估风险,尤其是关注其司法风险,发现异常,纳入供应商重点监控对象。

4.支付货款,一定要通过银行对公转账至发票上销售方的对公账户,切忌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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