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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之五_捐赠支出票据规范
发布时间:2020-01-09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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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从扣除方式上看,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计算口径和征管规定。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该如何扣除,请和凡人一起学习99号公告吧!

本文共分六篇,分别是,凡人每天一篇与您共学!

之一: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

之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之三:可扣除公益慈善捐赠应符合税法规定

之四: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之五:捐赠支出票据规范

之六:捐赠扣除的办理

之五:捐赠支出票据规范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纳税人在公益慈善性捐赠之后,获取合规的捐赠凭证需要注意:

1.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个人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4.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在还没有设立或者虽然已经设立但没有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前,基金会暂时不能取得捐赠有效凭证,也就不能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获得资格之后,可以补开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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