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2019年10月份开通了可以“不抵扣勾选确认”之后,单位的会计就把那些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选择了“不抵扣勾选确认”,共有税款13万,发票金额100万。
这样操作没有问题,可是,他不该把账这么做:
借:成本费用科目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应付账款 113万
借:成本费用科目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进项税额”专栏,记录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你都选择了“不抵扣勾选确认”,那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不就是“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了?
而“进项税额转岀”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既然这13万元发票上面记载的税额是选择了“不抵扣勾选确认”,都没有记入“进项税额”,又谈何转出呢?
更让我恼火的是,会计们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作进项税额转出13万。
留抵进项税额和账簿记录就差了13万。
我想教训一下两个会计,就翻出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先是把“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中“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核算内容让他们读。
待到要读“账务处理”-“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时,却傻了眼。《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写的是:
⒉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兔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増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现在是在平台勾选确认后,下同),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真是活见鬼了。
这根本就讲不通嘛!难道“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就一直在那儿挂着吗?
有朋友告诉我财政部会计司还有个解读文件。
果然,会计司的网站上,2017年2月3日有份《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文件,其中写道:
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这些内容,不应该是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的吗?
看了会计司的这个解读,我更是生气。你们《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待认证进项棁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増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能先认证(现在是在平台网上勾选确认),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呢?
但是,不管怎么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现在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不抵扣勾选确认”是个坑,不要使用它。对网上查询到的发票,会计/办税人员在勾选确认时,一律先作”抵扣勾选确认“(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情况除外),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再按规定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千万不要在平台作了“不抵扣勾选确认”,账簿上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申报表上也作了进项税额转出。那就亏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