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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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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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发布时间:2019-12-1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征缴成本,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1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第三条中“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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