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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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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的涉税处理(四)
发布时间:2020-01-14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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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基于此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定是针对自然人或个人(注意:个体工商户不是个人)从事以上税法规定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针对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而言,要不要索取劳务报酬获得者开具的发票呢?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要不要扣缴劳务报酬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要扣缴又如何预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些问题,肖太寿博士详细分析如下。

三、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基于此税法规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次,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如下)

 

最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肖太寿博士特别提醒:如果劳务报酬的获得者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做成本时,一般由税务局核定代征了个人所得税,则用人单位不再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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