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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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企业税收风险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1-14  作者: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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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202051日实施。这个制度对于建筑行业的用工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对农民工的管理制度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这个变化我们认为,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会带来如下几方面影响:

第一:国务院新条例实施后,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政策应该一律取消,避免增加建筑企业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实际上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明确,特别提到了“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实际上,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不在于对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征管,这些人都有固定的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肯定是有扣缴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施工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鉴于建筑业中存在非常普遍存在将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转包给个人(包工头)、个独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的情况,对于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肯定无法到位。因此,52号公告没有一刀切,还是留了一个口子,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对建筑企业如果你无法做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我还是可以给你核定的。所以,实际上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仍然保留了强制核定的政策。现在,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了,施工现场的用工都要建立用工清册,甚至在施工门口都设有门禁,用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刷身份证实名,工资要如实造清册发放。这里,既有建设单位的监管责任,也有建筑总承担和分包单位的监管责任。因此,这一制度落实到位,施工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肯定能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全覆盖。因此,后期的重点应该是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而不是简单化的再核定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的负担,也不能再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了。所以,我们建议总局最好能一刀切地禁止针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做法。

第二: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施工现场人员用工实名管理,工资造册发放,相关支付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义务。这就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针对农民工的社保缴纳问题就很难再规避。鉴于目前大部分地方社保费征管移交税务机关,此时税务机关又掌握了农民工的个税申报信息,相关单位不管你是劳务分包给谁,再想逃避社保缴纳义务将会更难。此时,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报价环节要考虑将这一块成本考虑到工程报价中。否则后期税务机关的穿透式监管带来的社保成本将由建筑企业承担。

第三:于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施工现场用工要实行实名造册管理,进行报备和监管,目前部分建筑企业采用成立核定征收的个独劳务公司、合伙劳务公司、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发票或者通过所谓的劳务公司代发、平台公司避税等方式进行工资、社保规避的操作模式将带来新的风险,需要建筑企业尽快重新审慎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目前企业现行操作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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