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汇缴序幕已然拉开,及时取得合规票据入账,又是财务人员的一项重担。一切自以为的、习惯性的而未体系化理解法财税知识的做法,都可能存在你迟早要面临的风险。就如空气污染,可能不会一口毙命,但已悄悄侵蚀了你躯体的健康,在生命的某一刻偿还时才会清醒地认知代价。
以普通发票报销充抵奖金入账,我相信你没干过。权当敲敲警钟,了解一下河北保定徐水区法院判例。如果你是财务人员唐某,应如何谨慎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一、法院判例分析
1、判决书中“唐某甲亦表示同意”。
这可能是财务人员的通病,轻易或随意同意老板的不合理要求。财务人员应对老板的要求提出具体看法、提示风险,尤其不能主动提出不合法的主意。
“经审理查明,20**年8月至20**年3月间,徐水县**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甲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唐某甲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唐某甲亦表示同意。在新大公司与深州金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粮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唐某甲多次通过金粮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卢某虚开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后唐某甲用虚开发票冲抵了新大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
2、虚开发票罪,何谓情节严重?
虚开普通发票金额是多少才属于情节严重呢?判例中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1046481元,就属于情节严重,104万元的普通发票让三个人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唐某甲、卢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1046481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虽然104万支出是真实的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并非虚增的支出。但判例仅就该虚开本身的业务,因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也未作造成少缴税费的情形延伸。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见对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作具体解释,触碰“情节严重”的风险极大。
3、按老板要求找人虚开,不属于从犯。
“关于刘某甲、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甲、唐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甲、唐某甲明知公安机关对其已发出传唤证,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才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二人不属于自动投案;关于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唐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唐某甲虽按照刘某甲要求,找到卢某虚开发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