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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拍卖是场无共谋的围猎
发布时间:2020-01-02  作者:涩灰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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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法院拍卖房地产一批,起拍价10亿元,约定过户环节的税费由买方另行承担。A公司打算参与竞拍,经评估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5亿元,估算过户税费2亿元,利润空间3亿元,是笔划算的买卖。因无人竞拍,A公司以底价10亿元拍得上述房地产。A公司去税务机关办理过户税金缴纳时却傻了眼,税务机关计算的税金高达7亿元,如此算来A公司不仅没有获得3亿元的利润,还徒增了2亿元的损失。是A公司一时不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非也,是法院、税务机关、原所有人三方无共谋的合围猎杀!

法院——不管交付,只管收钱,收的一文都不能少

法院搞司法拍卖,结果搞成了半吊子拍卖,拍卖价只是成交价的一部分,剩余的过户税费部分,别问金额,法院也不清楚,你自己打听,所以法院只管收自己的那搓钱把各个债权人安抚了,至于买受人到底交多少税,什么时候能过户,一概风险自担,反正法院和买受人是两不相干。法院如果司法拍卖价设定成含税价,后面和税局扯皮的事就落到法院头上了,如果税交多了,能分给一大波债权人的就少了,债权人又得不依不饶。法院心里苦,所以只能把锅丢给买受人,于是才有了四不像的司法拍卖。

税务机关——抓住最后的机会,能收多少是多少

房地产走到司法拍卖的这一步,基本上原所有人也是山穷水尽,欠了一屁股债了,欠税也不是一星半点。司法拍卖过户环节基本是税务机关追补欠税的最后一个机会,至于法院收的那笔钱,税务机关想分一杯羹,在优先权问题上得下个大力气,难度不小,所以税务机关抓住交税了才能过户的制度BUG,狮子大开口能收多少收多少,一来交税的是买受人,买受人并不清楚房地产的历史成本情况,税款是收多收少了不太能弄得清;二来这是最后的机会,收不回来的税款就要一笔勾销了,责任算谁的,万一追责怎么办?所以部分税务机关在司法拍卖过户环节不仅征收土地增值税,还一并征收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但是过户完税前置有依据的只有土地增值税,其他税种并没有纳税前置的规定。还有部分税务机关按司法拍卖的房地产按收入的60%计征土地增值税,理由是不符合核定的条件,因为原所有人那里有账簿,但因为原所有人不提供,只能认为成本为0,如此自然适用最高一档土增税税率。狠狠宰了一刀。如果买受人不服气,认为税务机关多收税了,只能自己以自己的名义去复议、诉讼,部分法院、税务机关堂而皇之以买受人不是纳税人为由不予受理,直接锁死了维权的门路。

PS:至于能不能事先打听到税务机关的底牌,就要各凭本事了。

原所有人——和我有什么关系,不关心、不配合

原所有人没什么恶意,也没什么好意,因为没有利益纠葛。法院、税务机关、买受人自然会把一切都解决了,而自己只需冷眼旁观。要我提供账簿、发票,对不起,没有(懒得去找)。税务机关多收税了,反正又不是我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你交了税找我追偿,我都司法拍卖了,你觉得我还有啥值钱的,你去登记一下债权(光脚不怕穿鞋的)。

掉到了司法拍卖的深坑里,对于大公司而言只是失血破财,对于小公司可能是灭顶之灾,而这个悲剧本可以避免,只要税务机关和法官可以多点担当:法院司法拍卖前将不含税的拍卖底价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计算相关税款,生成一个新的含税拍卖底价,买受人以不低于含税拍卖底价的价格拍得目标房地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成交价计算最终税款,由法院将税款金额划拨国库(以纳税人的名义),买受人凭完税凭证办理过户手续。(除普宅免税点、极高增值率项目等特个别情形,成交价超出含税拍卖底价的金额足以覆盖因溢价产生的税款;就算是特殊情形也可以通过披露历史成本、计税公式等让买受人知悉)。如此,买受人真正承担的才是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而不是别人挖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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