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契税
这两个涉税环节终于“合二为一”了
发布时间:2019-12-31  作者: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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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日 契税法草案的亮点:契税申报与税款缴纳这两个动作合二为一

201912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新华社报道,契税法草案将暂行条例分开设置的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按照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但是并不是说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马上就要完成纳税申报。暂行条例第九条接着规定: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请注意,暂行条例第九条实际上是将契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分而治之”,纳税义务发生起10内,必须要完成契税申报,包括应税申报、免税申报等。申报后多长时间缴纳税款暂行条例不作统一规定,由契税征收机关核定。具体有哪一级契税征收机关核定,契税暂行条例也没有做出统一规定。

 

 

我们以目前可以看到的最新的一个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 2019-10-22)为例,这个文件第十五条“关于契税缴纳期限问题”明确规定:“我省核定契税缴纳期限为30日。”这里的我省就是安徽省。该项规定的受权依据就是暂行条例第九条。

我们再以河南省为例,该省最初规定的纳税期限是完成申报20日内。后来,2013122日发布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做出调整:自20141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河南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自主确定契税的税款缴纳期限,但是其却无权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两个动作予以合并。在暂行条例时代,只有国务院才有权通过修改条例将其予以合并。

这一次合并的时机终于成熟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契税法草案将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主要是为了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最大限度防止由于合同不确定性导致的退税、补税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不同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办事流程优化。(税收法定第007讲 骏哥)

【思考题】按照我国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

A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B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起7日内

C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起10日内

D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至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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