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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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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加夜大学习等也可作为继续教育扣除
发布时间:2019-12-06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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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般地,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申报缴纳个税。参加夜大、函授能否作为继续教育在个税税前扣除,今天我们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实务理解

1.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全年最多可扣除4800元,最多扣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一次性定额扣除。未取得证书的,不得扣除。

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实行定额扣除,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毕业证书。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3.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5.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6.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7.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8.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10.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1.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纳税人参加自学考试,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2.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1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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