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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要点全面了解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发布时间:2019-12-16  作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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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印发),从202041日起施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不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传统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简单地说,就是对不制作纸质的税务文书,直接以电子文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进行文书送达的规则和方式。

了解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凡人以为需要注意的五个要点:

要点一: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事前同意

只有经过受送达人同意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需要在事前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明确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税务机关才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签订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确认,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线下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并不是说税务机关就只能进行电子送达。具体如何送达税务文书,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效率节约的原则判断选择。

要点二:电子送达需要通过特定系统进行

税务文书是行政执法类书据,具有告知事项、履行程序、形成结果的作用,税务文书的送达是一项严肃的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电子版式的税务文书送达,也不是简单地拷贝、发送一下文件,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同时还要满足送达行为可取证、可记录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借鉴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税务文书。其中,“特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税务局。受送达人应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约定并确认可以收件的特定系统。

要点三:电子送达无需送达回证也无需电子回执

税务机关送达电子版税务文书,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发送到受送达人端,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即能查收并阅读文书。电子版文书送达是一个系统推送的过程,特定系统会自动记录送达情况,无需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回证》。

要点四:电子送达以“到达”受达人端确认送达日期

税务文书送达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执法程序时点,在传统的税务文书送达中,一般以受送达人收到或应该收到的时间来判定。而电子送达,则以税务机关推送的电子版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特定系统自动记录的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同时为了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查阅税务文书,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及时查阅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受送达人是否查阅电子版税务文书,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即为送达。税务机关的提醒服务也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要点五:电子送达的文书种类有限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使用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同样也有文件类型的限制,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能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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