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 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因此,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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