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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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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 苏财综[2019]32号 发文时间: 2019-06-03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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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减负,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4.1934375/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1231日。自20201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7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公里

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 

0.575

0.45

0.375

50-100(含) 

1.15

0.925

0.725

100-200(含) 

1.725

1.375

1.1

2 00 

2.3

1.825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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