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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增值税新政之扩大进项扣除范围
发布时间:2019-12-30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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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按照2016年全面营改增时的政策设计,旅客运输服务不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41日起纳入抵扣范围。扣除方式有凭票扣除及计算扣除。

凭票扣除,最基本的当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允许扣除的金额均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计算扣除,允许计算扣除的凭证上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票据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计算扣除要注意几点:

1、旅客必须是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

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金额为“票价+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

3、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才允许扣除,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价款不含税,不得计算抵扣;

4、飞机、火车允许的扣除率9%,公路水路允许的扣除率为3%

小编理解:航空公司与铁路局肯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可以按9%扣除,而水路公路运输的提供者则不一定,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存在简易计税的情况,因此只能从低确定扣除率。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11月取得以下国内旅客运输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1000,税额90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金额2000,税额180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张,注明票价1600、航空发展基金100、燃油附加费240,合计1940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一张,票价500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船票一张,票价1000元。

该纳税人当月可以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90+180+1600+240/1.09*9%+500/1.09*9%+1000/1.03*3%=492.34

 

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将原来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抵扣,原尚未抵扣的40%部分允许企业在201941日以后择机进入进项税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纳税人选择在4月份进入抵扣肯定最有利也最省心啊,不一定噢!

还记得我们前一期增值税新政笔记中留抵退税的条件(非部分先进制造业)吗: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大于50万。如果某纳税人有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10万,增量留抵情况如下:

4月——9月末的增量留抵均为55万,如果在4月将不动产进项待抵扣进项10万转入,假设进项构成比例100%,则该纳税人第一次可以申请退税(55+10*60%=39万,假设以后六个月按39号公告计算的增量留抵均为40万(假设已考虑退还税额),则该纳税人第二次无法申请退税。

如果将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在10月份转入,则第一次依然符合退税条件,可退税55*60%=33万,其第二期第六个月的增量留抵变成56万(40+6+106万为第一期少退税额39-33),可以申请退税 56*60%=33.6万。两期合计退税 33+33.6=66.6万。可增加退税66.6-39=27.6万。

 

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应税与非应税之间切换,由于不动产自身的特性,很可能购入时用于应税项目,用了一段时间后用于非应税项目,会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这个时候需要按照账面的不动产净值率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举例:

某纳税人20194月购入不动产一栋,价款3000万,税额270万,当时用作管理用房,进项已全额抵扣,201911月,将其用作职工宿舍,企业按直线法20年计提折旧。

购入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0

贷:银行存款  3270

半年折旧

借:管理费用  75

贷:累计折旧  75

净值率(3000-75/3000*100% = 97.5%,进项转出270 * 97.5%=263.25万。

借:固定资产 26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3.25

如果先用于职工宿舍,后用于管理用房,处理上要反过来,先全额计入固定资产,结转时按净资率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固定资产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似乎政策很清晰,对吗?但如果我们多思考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怎么办呢?我们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那么它的净值率永远是100%。神奇不?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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