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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底关账,不得不注意的几点发票问题(二)
发布时间:2019-12-06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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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言税语按:有个高企的盆友问笔者,逾期发票该如何入账;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票税前扣除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处理。因此,笔者就来聊聊逾期发票的税前扣除以及其他一些比较常见的发票、票据类问题。

 

一、发生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等情况时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二、财政票据分哪几类,分别简述各自含义。

答: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可以税前扣除。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大类。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此类财政票据因使用范围的限定,基本上与税收凭证的管理没有关系。

(三)其他财政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什么是非税收入,具体内容包括哪些类型,以及对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和征收有什么要求。

答: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四、有关支出属于应税项目,取得对方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标准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方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适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超过起征点,支出取得该类纳税人凭证必须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1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起征点问题等增值税立法,目前还是原标准)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请问,哪些特殊情况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可按期纳税?

答:特殊规定: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三)个人出租房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六、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办公场地、办公费水电费取得外部凭证如何税前扣除,以及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和高企研发口径这块归集区别。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口径包含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折旧摊销,默认租赁房屋、以及其折旧囊括在高企研发口径当中。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只限于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用于研发活动经营租入房屋的凭证时,该项租赁费用虽可税前扣除,但需要按照两种政策口径进行各自归结,以免因为口径政策适用不同导致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

 

七、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合作共同研发项目,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该企业与其他企业(关联企业)如何税前扣除?以及合作共同研发有什么注意点?

答:依据《办法》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作研发注意点:

 

 

  

 

 

八、零税率和免税发票(参考公众号“钦光税道”《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这几种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税率?》)

 

(一)增值税零税率发票

 

零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即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零税率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发票开出后,显示为下图:

 

 

  

 

(二)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增值税免税规定与零税率不点在于,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

 

 

  

  

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2)《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税局2014年第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三)拓展

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显示“***”:

1.纳税人应税行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只允许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在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出的发票显示税率栏为“***

 

 

  

 

2.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九、不征税发票有几种,以及取得该类发票有什么注意点。

答: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营改增过程中,有部分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可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不征税”发票。

以下是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罗列的图示;发票开具后,税率栏一栏会显示“不征税”字样: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征税发票作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类,没有被排除在发票使用范围之外,在税前扣除凭证证据上也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但是,从税前扣除合理性角度,该成本费用支出条件缺失。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取得不征收发票,很多情况下属于没有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其实际消费期间根据消费明细税前扣除。

 

十、预付卡分哪两种类型,简述各自的特点。

答:预付卡分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十一、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分几类,哪类可以抵扣进项。

答:企业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是可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

 

 

  

 

2. 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显示“不征税”的是不可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

 

 

  

 

 

十三、ETC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进项抵扣和什么有关系?

答:ETC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和付费、发票索取以及收费公路性质相关:(征税发票√,不征税发票×)

 

 

  

 

取得征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ETC后付费(记账卡)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ETC后付费、预付费用户索取发票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一)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客户使用ETC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十五、ETC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核算环节有何注意点?

答:核算环节注意点: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征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3.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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