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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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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 苏财税〔2019〕15号 发文时间: 2019-01-30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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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就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四、全省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创新方式,多渠道、广覆盖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要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要密切跟踪执行情况,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实施考评督查,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五、各地要积极收集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税政处和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pdf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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