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全文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苏财税〔2019〕24号 发文时间: 2019-04-04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严禁转载;部分内容来自报刊或网络,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admin@cjtax.cn),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打印】    【 关闭
版权所有: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86855000  邮箱:cjcta@163.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技术支持:江苏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