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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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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发布时间:2019-12-0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9123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七条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0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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