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先肯定后否定又再次肯定,逻辑略显混乱,前后条款不协调。
第一条——肯定条款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否定条款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肯定条款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建议把第八条修改为: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