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1btgobr9cg799,140p5sstcaeht,1rzk65u5twiml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八)——交易双方在境外的交易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12-05  作者:孙玮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美国的A公司持有上海的某办公楼,准备转让给英国的B公司,A公司及B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任何办公地点或员工,问上述交易的增值税应如何代扣代缴?(假设不考虑税收协定的问题)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标的物办公楼在上海,毫无疑问上述交易属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英国的B公司是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英国的B公司在境内既无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且三十四条也没有关于不动产销售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将没有适格的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