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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底关账,不得不注意的几点发票问题(一)
发布时间:2019-12-06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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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言税语按:11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公告》)横空出世,引起广泛关注。临近年底关账特殊时期,笔者结合该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来聊聊有关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异常凭证公告》于202021日起施行,此前对异常凭证管理会有一缓冲期,提醒诸位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办法》适用哪些企业?

答:《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点最晚是什么时候?

答: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三、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并进行简述和举例。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举例来说,内部凭证当中比较熟悉的是企业的成本分配表和工资单。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中的一类对自制凭证有比较高要求的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在成本分配涉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多用途)时,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并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如果不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加计扣除。

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等几类可抵扣发票,需要引起注意,在保证发票来源可靠,业务真实前提下,务必要注意票据形式完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有哪些,该相关资料与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关系?

答: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企业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哪些情况下,企业支出可以内部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以下情况,企业支出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超过起征点的,须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支出需以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答:(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哪些情况取得的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填写不规范发票包括哪些情况?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填写不规范发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填写不全、发票印章不符的发票;

2.发票开具没有使用中文;

3.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4.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

 

八、企业取得不合规定凭证是不是一定不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九、不以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况是哪类情况?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办法》第十四条并不是取得非正常户发票可税前扣除的万能药,上游的凭证到下游抵扣被发现异常有时需要较长时间。因开票方非正常户等原因而导致取票方可将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交易过程中完整的业务痕迹(证据链)保留,这种情况需仰赖企业具备良好的内控体系。

 

十、何谓非正常户?企业如何获悉对方是非正常户?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正常户管理当中有对非正常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十一、何谓失控发票?

答: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十二、税务机关对走逃(失联)企业是如何判定的?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发生哪些情形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处理。

答: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哪些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38号公告异常凭证范围?

答:下列情况属于38号公告异常凭证范围:(38号公告第一、二条)

 

  

比对不符是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序为:税额、金额、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缺联是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法规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作废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发票的抵扣联。

 

十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异常凭证办法》第三条(一)至(三)项规定处理:

 

  

 

十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只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按照38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异常凭证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

 

十六、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十七、对经税务机关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十八、企业该如何应对异常供应商发票?以及财务在勾选平台勾选发票时能监控到几类发票是哪几种?

答:防止取得异常凭证以预防为主,在交易过程中,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查查”“天眼查”等渠道对供应商注册、资质等信息进行核查。灵活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发票状态信息,以下为查询的几种方法:

1.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2.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

 

  

3.进项发票查询—单票查询。进项发票查询,该功能主要向用户提供发票明细的查询功能,分为单票查询、发票查验、未到期发票查询。单票查询:查看发票认证情况及明细信息(仅针对于进项发票明细查询)

 

  

勾选平台可监控到以下几类发票: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原“失控发票”,发票平台勾选后在“发票明细”的“发票状态信息”中能看到“失控”;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在平台勾选时其“申报标记”为空;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存在比对不符”“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发票的抵扣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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