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企业2018年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 10 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 40 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2018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18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 4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 40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 40 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 400 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