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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水费票据开具及税收相关咨询
发布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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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由物业公司向水务缴交业主自用水费及公共用水用费后再向业主收取水费及公摊水费,物业公司仅取得水务公司的收据(仅物业自用电开具进项发票),故向业主开具收据是否可以?若物业公司必须开具发票给业主,由于前期物业公司均未取得进项发票,而业主水费缴交普遍滞后,我司开票应如何衔接,是要从现在开始所有收取的水费均开发票,还是仅对已取得进项发票的水费给业主开具发票呢?物业公司水费是否适用简易征收,依据是什么呢?

答: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摊水费由物业公司实行代收转付,收取公摊水费后转付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公摊水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水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水电费后转付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水电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属于代收转付的情况,应视同转售服务。水务集团向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物业向业主取得水费时,再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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