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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不重视不学习后果真的很严重——垫支个税及滞纳金14.68万元索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9-10-15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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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企业替第三方缴纳了税款,因既不是纳税义务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无权向第三方索赔。现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案情引入

201592日,刘冬蕾与蔡家林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内容为:刘冬蕾按每股1元的单价转让阿兰德电器公司44万股4%的股份,总计股份转让款为44万元。

201592日,刘冬蕾收到蔡家林现金42万元,并给蔡家林开具收据并自愿放弃2万元转让金,承认蔡家林已履行了全部转让金给付义务。

2017728日,阿兰德电器公司变更为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825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向阿兰德电器公司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阿兰德电器公司201611日至201782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2017830日,阿兰德电器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罗光明、张署冰于2015121日至1231日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552,164.65元,应扣缴税额为510,432.93元,其中申报刘冬蕾应纳税所得额为567,147.7元,应扣缴税额为113,429.54元。

2017830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向阿兰德电器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合计为660500.21元的税收完税证明{编号为(171)赣地证12030611},列明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510,432.93元,滞纳金为150,067.28元,罚款为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税收完税证明{编号为(171)赣地证12030611}税收品目名称中的“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更正为“财产转让所得”。

2018615日,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冬蕾发函,催促刘冬蕾归还本案的税金113,429.54元及滞纳金33359.4元,合计146,788.94元。

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刘冬蕾归还代缴税金113,429.54元及滞纳金33359.4元,合计146,788.94元。

20188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89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赣0102民初5650号判决: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此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其无权向刘冬蕾追偿诉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94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82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参见:

1.《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冬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赣0102民初5650号)

2.《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冬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终2828号)

 

二、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纳税人要弄清楚谁是纳税义务人,谁是扣缴义务人。

例如,自然人A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A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0%股权转让给B

A是个税纳税义务人,B是个税扣缴义务人,A是否履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与吉祥公司无关。

 

三、案例解析

本案利刘冬蕾其持有阿兰德电器公司4%股权转让给蔡家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刘冬蕾是纳税义务人,蔡家林是扣缴义务人,与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阿兰德电器公司)无关。

但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刘冬蕾申报股权个税113,429.54元及滞纳金33,359.4元,合计146,788.94元。

因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不是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无权向刘冬蕾追偿诉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平时老板不重视,不学习,乱缴税,后果很严重,真倒霉,连打官司都没门,14.68万元交个学费吧。愿不再有类似事项发生。

税收风险防范不是空话,一旦发生,损失的是真金白银。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愿读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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