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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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物业管理费缴纳增值税事宜
发布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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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比如2019.3月份预收到业主2019.4.1-2020.3.31期间一年物业管理费,3月款项已收,但未开发票,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否可以暂时不缴增值税,等发票开具后再缴纳增值税?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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