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降税降费政策之一的加计抵减,从事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依法充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本文拟就政策几个关键点,作以简要阐述。
一、实际抵减税额计入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按财税【2008】151号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的实际抵减税额,相当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规避事项:避免因加计抵减,使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或300万元,而无法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二、加计抵减额的计提
加计抵减的计提,不作账面处理,只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计提后必申报、申报后有应纳税额的必实际抵减、实际抵减后必形成其他收益。
为了权衡抵减与其他收益,能不能延迟计提、延迟抵减?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何适用该规定?
总局解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意即,一并计提的时点,只有一个:“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6月份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只能在6月当期,对4-5月份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补提。也就是说,延迟计提、延迟抵减没有其他时间上的延迟。
但是,可以通过延迟勾选确认进项专票等,通过延迟抵扣确认来实现延迟计提及抵减。有些情况下,是很有必要的。
三、增值税阶段性优惠的弊端
增值税应保持其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行业、行为和时间上的环节性、阶段性优惠。对于增值税管理来说,任何一处“切口”都可能造成征管漏洞和纳税的不公平。
一家销售额5000万元的餐饮住宿酒店,可以新设或合并一家销售额5000万元货物销售的商贸公司。假设商贸公司年正常购进4000万元,适用13%税率,按15%加计,可额外获得78万元的加计。
进项金额和时点是不可控的,会继续加大额外加计。在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假设提前备货,每1000万元最多可额外获得加计19.5万元。
对于累计达到一定购进量能获得销售返利的、销货退回的,因结算和协商等因素,正常延迟至政策执行到期后开具红字专票,也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对于阶段性的优惠,这个公式是相当笼统且效果不大。因为购进与销售是有时间差,尤其是内销与出口是同一种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的,分母的比例,并不能代表进项划分的真实比例。
四、政策衔接及预判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19年加计计提,2020年不符合加计的,2020年可以抵减2019年计提结转额。因为,39号公告规定,“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未规定“下期”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只要“下期”在政策执行到期之内。
加计与抵减的截止日:至2021年12月税款所属期止。2022年元月的申报,应有足够的应纳税额抵减加计税额。
2021年12月税款所属期实际抵减的加计税额,将计入2022年的其他收益,形成2022年的账面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021年是否适用加计,是按照2020年的销售额比重计算确定。那么,2021年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无论多少,对政策适用将无意义。
预判:如果在2021年前后增值税未完成立法,或世界经济仍未见好转等等,减税降费政策可能持续的情况下,2021年的销售额比重仍会有效。建议保持四项服务或生活服务50%的销售额比重。因经营变化而无法控制销售额比重的,建议及时进行业务分拆(分公司)或公司分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