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应税土地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m²)×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2)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3)符合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4)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