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5pzedkjutr15
对税总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0  作者:王骏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20199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税总31号公告)正式发布。税总31号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加计抵减、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待遇等增值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口径的明确。中国财税浪子认为,税总31号公告最积极的意义是将税务总局辅导材料、网站解答这样的窗口指导口径或者是内部口径外化为有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示性的法律效力,更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

 

 

税总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将可以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这一点在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并未予以限定,这个问题其实在此前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深化改革的辅导材料中已经得到明确,但是由于这些材料本身无法替代规范性文件因而导致一定质疑。比如不少纳税人提出,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只要是纳税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予以抵扣,即使是外部单位人员在本单位报销的旅客运输费用,由于实际支付或者承担主体是本单位,也应允许抵扣。这一次税总31号公告从正式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角度及进行了正面明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的猜测和怀疑。比如,培训机构邀请外部讲师来讲课,由培训机构承担老师的交通费,取得机票行程单、火车票、其他客票,标注的旅客身份信息为外部讲师的信息,由于外部讲师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这些培训讲师的交通费不能在培训公司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读者可能关注,公司聘请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通常不在本单位担任除了董事身份以外的其他职务,但是公司也会承担其考察、开会的交通费,这部分交通费也属于旅客运输服务范畴,按照新的31号公告口径基本也无法获得计算抵扣的机会。

 

此前有的老师简单地将总局口径限定本单位劳动员工等的限制解释为便于操作,纯粹是自欺欺人。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