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和86号成文于2019年8月23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在2019年9月16日正式挂网发布,可谓是一场“及时雨”!
五年过去了,终于再次见到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延续文件,再次延续五年。新的财部85号公告和86号公告分别对应着当年财税【2015】3号文和财税【2015】9号文,内容上也基本换汤不换药。但是很多银行涉及的“买入返售”业务彻底死翘翘了!
此前,税务机关普遍认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风险资产范围,不应计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诸多银行涉及补税。
但是财税【2015】3号文、财税【2015】9号文并未对贷款、风险资产进行定义。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普遍理解,买入返售实质上属于资金借贷行为,但税务总局在针对建行农行提出的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三)明确禁止买入返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而且税务总局还将这个口径写在了大企业工作指引那本书里。
这一次,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没有直接针对买入返售做出规定,但是奇迹般地在新的财部86号公告中增加了一句“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这句话的杀伤力很强,基本上只将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限定在财部86号公告第一条列举的范围之内。请相关银行业机构关注。
我们还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对新的财部85号公告和86号公告能够进一步给出清晰的案例指引(比如能够编写实际案例讲解准备金的具体提取和扣除),能够对上述涉及的“贷款”、“风险资产”进行必要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