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耕地,切实发挥税收调节功能,《耕地占用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基本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优惠范围,坚持从严控制减免范围、支持公共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形式规范和便于征管的原则。
其中,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搬迁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免税优惠范围等。
减免税范围的变化,主要考虑与国家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相协调。例如,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是参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福利救助制度体系,应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规定;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是更好地践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康中国战略;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将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列入税收优惠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不再区分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将《暂行条例》中对农村居民中的特定人群的减免税优惠范围,扩大到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同时,为支持地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耕地占用税法》增加了农村居民搬迁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