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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专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17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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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变化

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91日起施行。相比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征管和服务上的有效做法,主要变化如下:

(一)简并征收期限,减轻办税负担。

新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规范税目税率,简化纳税申报。

新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强化部门协同,维护纳税人权益。

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

新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政策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税〔201654号(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

财税〔201655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总局公告2016年第38(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财税〔201780号(水资源)

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资源税改革)

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水资源费改税城镇公共供水)

财税〔201826号(页岩气资源税)

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权威解读

三、思维导图

  

四、税率表

  

五、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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