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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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50%有玄机
发布时间:2019-09-09  作者: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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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确定销售额比重!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20199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挂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实际成文时间是2019831日,84号公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改进,较之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所试点的留抵退税政策有了一定的突破。

 

按照新的84号公告规定,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是部分先进制造业,不是全部的先进制造业,更不是全部制造业。对于先进制造业的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超过50%,不含恰好是50%的情形。如果恰好是50%,不宜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在判断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时必须要确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新政策要求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来说,假设某纳税人则20197月申请留抵退税,则需要采集其20187-20196月这12个月的数据计算销售额比例,该比例需要超过50%。还是这个纳税人,如果其是在20189月才成立,则需要采集其20189-20196月这十个月的数据计算销售额比例,该比例需要超过50%。如果该纳税人在20195月才成立,由于其实际经营期不满三个月,不计算相关销售额比例,也不允许其在20197月申请留抵退税。

如果某纳税人是在20194月才成立怎么办呢?在20197月已经可以采集到456三个月的销售额,但是由于该纳税人在2019331日尚不存在,因此其并不存在2019331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的精神,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4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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