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颁布对部分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大利好,表面看来该公告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有关联,实则区别很大。为此,笔者整理出如下几点:
一、前置条件基本沿用39号联合公告
此次留抵退税新政基本沿用39号联合公告内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新政另外加上了两点: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条件的制造业纳税人可自2019年7月及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以及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二、增量留抵退税时间提前,留抵金额不再受限
按照39号联合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税时间最快是2019年10月纳税申报期,增量留抵金额是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84号公告将满足条件的制造业留抵退税提前至2019年7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不需满足“六个月”增量税额,且对增量留抵额不设金额限制,大于零即可。
三、留抵退税新政适用范围
考虑到大多数企业有兼营产品等情况,84号联合公告按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来确定行业,再按此标准来划定纳税人行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范畴。上述销售额比重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增量留抵新政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该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84号联合公告最大的特点就是放宽允许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比例,由之前“60%”扩大至“100%”。对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行业来说,留抵退税额增大无疑是一大利好。
五、新政适用注意点
84号联合公告是有条件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必须超过50%,且符合该标准比例的行业属于《分类表》规定的上述范围;同时满足以上两点的按照84号联合公告允许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公式处理(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纳税人行业不属于《分类表》规定的范围,或者是虽然行业属于《分类表》规定范围,但是占比小于等于50%的,按照39号联合公告(20号公告)要求进行处理(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