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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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解析
发布时间:2019-09-09  作者:财税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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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罗老师点评:部分先进制造业。1、四个行业;2、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3、留抵退税是不是退税?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6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财税罗老师点评:

16月税款所属期符合条件的,可自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难道可以时光倒流?因为即便可以追溯调整申报,但无法回到7月申报期提请申请。因此,最早也只能在9月申报期提出申请。

2、按文件意思理解,税款所属期6月、7月、8月,其中有一个月符合条件的,可在9月申报期提出申请,对其中某月办理留抵退税。

3、但是,对6月、7月某月办理留抵退税的,将对其后月份申报数据产生影响,其后月份要重新申报或形成应纳税额。形成应纳税额的是否加收滞纳金?

所以,“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值得再斟酌!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财税罗老师点评: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0号公告相比:1、不需要计算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意即,有留抵便可退。2、不需要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意即,退税无起点。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税罗老师点评:

1、假设是20194月新办企业,即使只是单一的经营范围的,必须满3个月,销售额比重符合条件的才办理留抵退税。

2、销售额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包括免税及出口销售额;纳税评估和稽查查补销售额,应计入查补补税当期。如果回归收入实际发生当期,销售额比重条件要重新计算,将造成大量的申报调整和留抵退税的再退回再计算;销货退回及折让所冲减的销售额,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及折让的当期。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财税罗老师点评:“与2019331日相比”的表述是不准确的,331日有留抵税额吗?应是3月所属期或4月申报的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财税罗老师点评:不再打六折。只要是属于允许退税期间内已抵扣的专票、机动车票、海关缴款书、完税凭证四种抵扣凭证,由其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财税罗老师点评:

1、其他规定按39号公告,具体是指:(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注意:第(六)点的划线部分除外。四类先进制造业可按月办理,而其他纳税人至少要六个月才办理一次。(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2、如果总局不再对此出台配套公告,则其他规定还应包括总局20公告的内容,即20号公告的第三—第十六条。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财税罗老师点评:提醒,办理留抵退税后,别忘记了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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